[摘要] 从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,依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【2015】54号 规定:自2015年12月1号到20号起,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人可提取2015年起五年内3000元物业费 ,从你的账户余额里出,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。要求职工账户余额超过3000元,不欠缴公积金。
从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,依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【2015】54号 规定:自2015年12月1号到20号起,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人可提取2015年起五年内3000元物业费 ,从你的账户余额里出,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。要求职工账户余额超过3000元,不欠缴公积金。
为了简化业务手续,减少公积金缴存职工跑路次数,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由缴存单位统一办理。缴存单位征得职工同意后,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。业务办理后,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提取资金拨付到缴存单位银行账户,由缴存单位统一为职工发放。
看到此文章的职工可以通知单位经办人来公积金取提取方法和表格。以便2015年12月份能正常提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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